《證據(jù)規(guī)則》第二十八條是對另一方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肯定,并未免除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申請鑒定的責任。提出司法鑒定申請的責任,應歸屬于對需要鑒定事項承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就案涉工程價款,泓建公司作為承包人提起訴訟,對工程造價的基本事實承擔有舉證責任。盛苑公司作為發(fā)包人一審已提交有自行制作的造價《匯總表》。在泓建公司不能依合同約定提交結算資料,又不能與盛苑公司就工程造價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其應依法申請鑒定。然而,為證明自己的主張,泓建公司選擇一審判決后單方自行委托鑒定,并于二審期間提交了有關《工程造價咨詢報告書》。該鑒定意見缺少盛苑公司的參與,與盛苑公司制作的造價差異明顯,盛苑公司二審明確表示不予認可。此種情況下,二審法院庭審詢問泓建公司是否申請鑒定,已達到釋明的要求,泓建公司仍不申請鑒定,應當承擔其單方自行委托的鑒定不被采信時未完成舉證責任的不利后果。故二審法院綜合本案情況,對該單方鑒定不予采信,并認為泓建公司不申請鑒定應承擔工程造價無法認定的不利后果,并無不當。泓建公司的相關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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